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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濤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下稱《規則》)第458條規定了變更起訴的條件,“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可以變更起訴”。
  由於對可以適用變更起訴的條件規定過於籠統,在實踐中容易造成尺度把握不一,進而對檢察機關指控職能的履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訴訟權利的行使以及審判機關對審理進程的把握產生消極影響。
  筆者認為,要把握好變更起訴的適用條件,必須堅持三個原則。
  堅持有限原則。《規則》第393條規定,起訴書中的案件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如果僅依規定之文義,那麼任何案件事實發生變化,檢察機關都可以決定變更起訴,這種理解顯然是錯誤的。一方面,由於犯罪構成要件是認定犯罪的唯一標準,加之“證據是短缺的,事實是模糊的”,那些起訴指控的非構成要件事實或者是無須精準認定的事實,一般對定罪量刑沒有直接、實質影響,如果發生變化就適用變更起訴,則有損制度嚴肅性,浪費訴訟資源。另一方面,由於檢察機關變更起訴是“可以”而非“應當”,如果對適用條件不加限制,則可能出現任何指控事實發生變化都可以變更起訴或不變更起訴,這就造成制度虛置,立法意圖落空。
  堅持實質原則。《規則》第393條規定:“起訴書敘述的指控犯罪事實的必備要素應當明晰、準確。”基於法律規定與實踐考連“必備要素”應該指支撐起訴達到“犯罪事實清楚”的證明標準,且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要素,包括犯罪構成諸要素以及其他定罪量刑所必需的事實要素。這些事實要素所構建的起訴指控的主要事實,與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確鑿的“兩個基本”原則中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和法定量刑情節的基本事實具有一定的同質性。主要事實或者說基本事實會對定罪量刑產生實質影響,屬於起訴指控的“實質內容”,如果發生變化應當變更起訴。
  不過,需要註意的是,在特殊的案件類型中,一些非構成要件事實或者酌定量刑情節也會對定罪,特別是對量刑產生實質影響,應加以區別對待。
  堅持保障原則。指控事實是“訴”的核心內容,是決定控方指控、辯方防禦、審方裁判的對象與基礎。因指控事實發生變化而變更起訴,則是控方對“訴”實質內容的改變,辯方必須調整甚至重新部署其防禦體系。而從另一層面理解,變更起訴屬於公訴權的一項內容,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障人權,特別是對被告人訴訟權利予以保障,這就必須對公訴權以及其他與刑事訴訟相關的公權力進行限制。變更起訴的適用條件,無疑也要遵循這一立法目的。這意味著只要指控事實變化直接關係到被告人訴訟權利的行使、辯方訴訟主張的確定與訴訟利益的實現,就必須適用變更起訴。
  綜上所述,變更起訴應主要適用於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對定罪量刑產生直接影響的構成要件事實發生變化,包括作為一般犯罪核心構成要件事實的實行行為(作為或者不作為)、危害後果(所造成的危險或者實際損害後果),以及部分犯罪核心構成要件的犯罪數額(數額犯)、犯罪情節(情節犯)等。二是對定罪量刑產生直接影響的非構成要件事實發生變化,包括部分犯罪中的案件起因、作案動機、被害人有無過錯(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等。三是主要法定量刑情節的事實,包括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以及檢舉揭發等。
  (作者單位: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遼河分院)  (原標題:適用變更起訴應有三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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